公司要求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,员工不同意,遂将被注销公司的两名股东胡某、邓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,要求支付工资、绩效奖金、加班费。7月5日,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,法院已一审判决两名股东以人民币支付沈先生的工资及奖金,共计27万余元。
2019年6月,沈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约定沈先生在产品部工作,为公司高管,月薪5万元。
沈先生诉称,2020年6月16日,他提出离职,公司以工程未完工为由与其协商,并承诺10月份全额支付工资。项目完成后,公司一直未支付10月份的全部工资,并将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的14笔工资、目标绩效奖金、年度绩效奖金、加班费延迟支付。现在公司已经注销,两个股东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。
公司股东胡某称,公司已根据沈先生出勤情况,以虚拟货币形式发放了工资。由于沈先生长期迟到早退,考核状态为C,不应该支付14工资。而且公司也没有要求沈先生加班,在公司点外卖和加班不一样。邓没有出庭,也没有提交书面答复。
在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,公司以扣除社保基金后的人民币2,574元+虚拟货币USDT的形式实际支付了沈先生的工资。其中2574元已发行至2020年10月,USDT已发行至2020年9月。
经法官询问,双方称USDT指的是TEDA币,属于虚拟货币。沈先生表示,公司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、14工资、绩效奖金等。,应以人民币支付;胡说应该用虚拟货币支付。
法院认为,根据对《录用通知书》中14项工资薪金、目标绩效奖金、目标年度奖金含义的理解,应当并列,而非并列。沈先生要求14工资符合双方约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,不得用实物、有价证券代替货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。2021年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》规定,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比特币、以太坊、TEDA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没有补偿,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
据此,法院认为,本案所涉USDT,即TEDA币,不应也不能作为虚拟货币在市场上流通。胡要求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。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、奖金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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